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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20发布机构: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更好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的要求,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通残发【2011】16号、通财社【2011】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崇川区户籍;

2、持有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重残补贴金:

1、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3、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4、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二、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三、申办程序

1、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初审:社区居委会根据本人申请,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重残补贴金审批表》(见附件2),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审核:街道根据社区上报的申请对象情况,通过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街道审批栏内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残联。

4、区级审批: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残联根据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集体讨论、联合审批,审批结果由各街道在申请人的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

5、补贴金发放:重残补贴金从审批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发放办法由区民政局按照低保金发放的程序集中打卡发放。

6、动态管理: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每年2月份前对重残补贴金发放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批认定。

四、资金来源

低保户中重度残疾人发放的重残补贴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